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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玛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县***路*号*号楼*单元*室,住玛**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玛纳斯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玛纳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19时许,汤某某与其妻子张某某在**酒店楼下的**火锅店吃饭喝酒,其间,汤某某喝了4瓶红乌苏牌啤酒。当晚23时许,汤某某驾驶着新*****号小型轿车从**酒店出发,进入**线后,沿该线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南路路段,被玛纳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87mg/100ml,随后交警带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去玛纳斯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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