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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汤某某)(公开版)_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头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6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花园**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0时0分许,被不起诉汤某某醉酒后驾驶新A*****号五菱牌小型客车沿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卫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嵩山街路口时,发现前方有执勤民警在夜检,随即将车停在路边下车离开,被民警发现,对其进行呼气式乙醇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88mg/100ml,随后将其带回至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委托新疆交通科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92mg/100ml,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与承办人认定的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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