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一部刑不诉〔2020〕Z5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7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蕉岭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蕉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于2016年通过网络购买了18张绳套,在2018年通过网络购买了收音机(诱鸟播放器)。2020年5月28日下午15时左右,汤某某利用绳套和诱鸟播放器放在**村水泥路边的水田里捕获了5只米鸡,之后汤某某和其妻子离开**村到**村采野菜时被当地群众发现后将捕获的五只米鸡“丢弃”在水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汤某某在**镇**村使用绳套和诱鸟播放器捕获的五只米鸡均为鸟纲鹤形目秧鸡科红胸田鸡,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基准价值为单只3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汤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具结书提出的内容无异议,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物品单肩斜包一个、网袋一个、绳套十八个、播放器一个退回蕉岭县公安局,由蕉岭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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