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汤**,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住永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永城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14日13时55分左右,在河南省永城市永商南线**镇**路段,汤**驾驶豫N*****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路段时,与同向行驶斜行过路张**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致使张**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侧滑后与对向行驶胡**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致胡**受伤,及张**驾驶的电动二轮车上的乘车人张**(张**的儿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汤**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汤**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不起诉人汤**对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汤**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诉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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