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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汪光浩)(公开版)_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彭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30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乡,住彭泽县**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被彭泽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被彭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彭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与被害洪某某于2017年离婚但保持夫妻关系。2019年10月11日凌晨,汪某某到洪某某家门口敲门,洪某某告知汪某某其已报警,要求汪某某离开,汪某某未予理睬。洪某某开门欲将报警信息给汪某某看,汪某某进入洪某某家后在洪某某反抗的情况下将洪某某抱到床上强行进行亲吻抚摸并脱掉其内裤,欲与洪某某发生性行为,后因警察赶到而未得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强奸未遂。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彭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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