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寨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9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现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镇**街道**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 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德红,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9时27分,被不起诉人汪某酒后驾驶皖NSH804号小型轿车,沿青丁路由汤店至青山方向行驶,行至青丁路1公里,被金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青山中队民警查获,汪某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92mg/100ml。2019年11月13日,经安徽高城司法鉴定所鉴定,测出汪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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