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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汪国跃)(公开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甲,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21974********,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桐城市桐城市新渡镇******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汪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13时18分许,犯罪嫌疑人汪某甲驾驶皖H*****号小型轿车(载汪某乙、杨某某、汪某丙、程某某)沿新渡镇新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烟汕线与新杨路交叉路口处,与沿新烟汕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处的田某甲所驾驶的皖H*****(临)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孙某甲、孙某乙、田某乙)发生碰撞,造成汪某乙当场死亡,程某某、汪某甲、孙某甲、杨某某、汪某丙、田某甲、孙某乙、田某乙八人不同程度轻伤以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汪某甲因受伤前往医院治疗,在医院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后经桐城市交警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汪某甲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汪某乙系犯罪嫌疑人汪某甲父亲,汪某甲已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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