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性, 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62326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住弋阳县**镇**村**路**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弋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开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陈某某、汪某、汪某某、周某某、被告人汪某某、邵某某、叶某某、谭某某(另案处理)、汪某某(另案处理),先后被邵某某、汪某某邀约到缅甸去木姐地区银河国际赌场上班,双方约定6000元一个月包吃包住,拉人参赌有提成。该赌场主要是在网络上建立微信群,然后拉人进群进行“百家乐”赌博。参赌人员上分先通过加客服私聊,获得上分的银行卡号、支付宝账户,参赌人员将钱转入上分账户后开始在微信群内进行赌博。其中汪某某负责管理负责客服及管理上班人员日常事务,进出账,发工资,邵某某负责上下分,叶某某负责写码记账,汪某某负责拍开奖结果的图片,汪某某负责客服,陈某某负责上下分,周某某操盘(操作软件),李某某下注图片、投注结束图片发到群里。谭某某提供了自己名字的工商银行卡62122525110********用于赌博上下分,该账户共流入赌博资金4649640.35元。截止案发群内共有参赌人员100余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在缅甸银河国际赌场上班7、8天非法获利1000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明知是网络赌博犯罪,而在该组织中工作,为网络赌博提供帮助、服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考虑到汪某某只是作为赌场的一般工作人员,领取的只是基本工资,且工作时间都很短,参与度不高,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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