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五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92********,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韩夏,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持C1驾驶证。2020年1月7日18时25分左右,汪某某驾驶皖******小型客车,沿318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318省道黄岗镇百味农场饭店东500米处时,与同方向步行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当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汪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肇事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9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