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0197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号,住汶上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及认罪认罚的有关规定,讯问了汪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汶上县**镇**村附近时被汶上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6月12日,汪某某经汶上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汪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