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二部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砀山县**区**行政村**村**号,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到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驾驶豫** “解放”牌轻型仓栅式货车,沿G329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1154KM+100M(太和县**镇**庄段)时,因疏忽观察,与沿机动车道自东向西推行人力三轮车的房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房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房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0月7日死亡。经太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汪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房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同年10月30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和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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