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彭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汪**,男性,1985年10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3019851005****,汉族,初中文化,彭泽县和谐驾校教练,住彭泽县黄岭乡**村**组。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月31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汪**将汪*华介绍给喻**,喻子诃利用作弊设备帮助汪*华通过科目一和科目四。
本院认为,汪**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