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黟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黟县,身份证号码342725195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黟县**镇**村。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查建军,黟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饮酒后驾驶皖JV****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黟县渔亭“古黟土菜馆”出发沿S218线往西递镇方向行驶,行驶至S218省道86公里100米路段时,因接打电话车辆失控倒地受伤,被路人发现后报警。交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依法提取其血液样本。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某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普通二轮摩托车(照片);
2.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徐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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