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04196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庐江县**医院职工,户籍所在地庐江县**镇**路**号**室,住庐江县**镇**路**医院高层**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1月19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1时10分许,汪某某驾驶皖AW501K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庐江县庐城镇内环北路与郭河路交口处,被民警查获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汪某某被带至庐江县中医院抽取了血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某血液样本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