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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汪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和检刑不诉〔2020〕197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新民市,公民身份号码2101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新民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A****9 黑色高尔夫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街**路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并于当日抽取其血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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