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镇**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由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2日21时许,汪某某酒后驾驶皖N*****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X034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长集镇长集医院路口处时,被霍邱县公安局长集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8mg/100ml。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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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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