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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汪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801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巴州**医院实习医生,户籍所在地及出生地新疆库尔勒市**路*巷**号*号楼***室,住址新疆库尔勒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8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21时3分许许,犯罪嫌疑人汪某某途径库尔勒市朝阳路新汇嘉商场停车场入口处时,发现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白色新日牌锋芒型两轮电动车未拔车钥匙,随趁四周无人之间将该电动车盗走。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格为2880元。案发后涉案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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