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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汪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性,身份证号码360425195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企业集团**区**号,**机械厂下岗退休工人,家住永修县**企业集团**村**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2月13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初,王某某等人找到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要求租其店面用于摆放打鱼赌博机供他人赌博,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明知王某某、闻某某等人开设赌场仍将店面租给二人半个月时间,并收取了租金200元。

2020年2月13日,汪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共同犯罪的从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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