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二部刑不诉〔2020〕566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81********,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淳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AH6****小型普通客车,沿**线从淳安县**驶往淳安县****方向,22时11分许,途经**线1KM+550M*****路段时被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1mg/100ml。经抽血鉴定,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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