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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汪某甲)(公开版)_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二部刑不诉〔2020〕874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8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淳安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1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汪某甲饮酒后驾驶沪CG5****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淳安县***镇***一区**大门驶往***路段方向,21时00分许,途经淳安-**路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9mg/100ml。经抽血鉴定,被不起诉人汪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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