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住甘井子区**园**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拘留,同年11月1日被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7时9分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醉酒(血液乙醇含量为96.45mg/100ml)驾驶机动车辽B****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甘井子区红旗西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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