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迎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031983********,汉族,大学本科,安庆市**公园员工,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路**号**栋**室。2015年5月因殴打他人被安庆市公安局菱北派出所处以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0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汪某某酒后驾驶皖H****7号小型汽车沿安庆市迎江区棋盘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棋盘山路东方丽景小区门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汪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登记信息等;
2.证人曹某某证言;
3.犯罪嫌疑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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