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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汪莉)(公开版)_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歙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21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乡**村**组。被不起诉人汪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汪某甲准备带女儿汪某乙(2018年**月**日出生)到县城理发,汪某甲让汪某乙在一楼大厅玩玩具,自己则到家门口马路上驾驶皖J*****小型轿车,打开空调并倒车,欲等车内凉快后再带汪某乙去县城。汪某甲在家门口倒车过程中,不慎碰压跑出家门口的汪某乙,造成汪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汪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6月15日死亡。经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汪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汪某甲积极抢救伤者,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且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汪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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