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汲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亳州市人,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行政村,现租住阜阳市颍东区**办事处**街道菜市场后门。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21时许,阜阳市交警三大队在颍东区朝阳大道与阜蚌路交叉口开展酒驾毒驾统一行动时,现场查获汲某某酒后驾驶皖K*****号普通货车。经鉴定,汲某某血液中含有酒精成分为122.1mg/100ml。
本院认为,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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