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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沈克)(公开版)_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溪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31982********,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住本溪市溪湖区**路**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溪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分局彩屯公安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辽E****1号黑色奇瑞牌小型轿车,由本溪市平山区**驶往**方向,当车辆行驶至溪湖区**街**路**寺附近路段时,被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辅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委托医务人员在本溪市中心医院抽取沈某某静脉血备检。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沈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18.7mg/100ml,沈某某系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被审查归案,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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