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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沈友循)(公开版)_**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821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市,住**市**街道**村**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9月21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6日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5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2020年9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1月4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9日22时许,在**市**路*****宾馆二楼*****KTV唱歌时,被告人沈某某随同陈某某、李某某(均判刑)与王某某、田某某因口角发生争执,继而在KTV包间内发生冲突,被告人沈某某随同陈某某、李某某、沈某某等十几人先行下楼,李某某从其车内拿出两根木棍分发给陈某某,自己手持一把铁锨,与陈某某等十几人在宾馆门口叫骂。几分钟后,王某某、田某某、王某甲等人离开二楼包间来到宾馆门口,看到陈某某等人手持工具站在宾馆门口,在相互靠近的过程中,王某某打了陈某某一巴掌,后双方二十几人相互厮打在一起,造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受伤。经法医鉴定,陈某某头皮创口瘢痕损伤为轻微伤。

2018年9月20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到**市公安局主动投案。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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