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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沈捐)(公开版)_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迎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11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号,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8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3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沈某某酒后驾驶皖H****5号小型轿车,沿安庆市迎江区棋盘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见有交警执勤,遂将车停放在棋盘山路中信银行门口,后跑至对面巷道时被民警查获。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犯罪嫌疑人沈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

5.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沈某某在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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