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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沈方园)(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太原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无业。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2日0时50分,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驾驶晋H****8号白色标志牌小型轿车沿太原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太原市**区**路**北街南200米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1.8mg/100ml。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沈某某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34 mg/100 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沈方园,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7110746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太原市尖草坪区文兴路十三冶小区2号楼1单元601(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无业。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方园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2日0时50分,被不起诉人沈方园驾驶晋H73408号白色标志牌小型轿车沿太原市文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太原市尖草坪区文兴路兴华北街南200米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1.8mg/100ml。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沈方园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34 mg/100 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方园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方园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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