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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沈晓军)(公开版)_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河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1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辽宁省盘山县,住盘锦市双台子区**街**社区**栋**号**(同户籍所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渤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渤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渤海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1时52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酒后驾驶辽G****7黑色东风日产小型车沿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幸福岗东1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辽宁省辽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沈某某血液中含乙醇含量为116.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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