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蜀检刑不诉〔2020〕450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91********,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安徽****有限公司职员,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镇**社居委**路**号**新村**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晚22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皖A****P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合肥市蜀山区**路**苑**门附近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与**路交口处,因涉嫌醉酒驾驶被执勤交警查获。随即,沈某某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
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沈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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