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681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现住:昌图县**镇**村民委**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1时许,在昌图县**镇**村**组院内,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与王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二人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将王某某门牙打掉两颗。经铁岭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4月25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通过刘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七万元钱,并取得王某某谅解。2020年7月11日,信阳市公安局羊山派出所侦查人员将沈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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