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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沈某某)(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二部刑不诉〔2020〕753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7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78********,汉族,大学本科,个体,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单元***室(户籍地浙江省桐乡市**街道********室)。200812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赌博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07721日,因赌博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收缴赌资人民币3945元;201211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嘉兴市公安局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本案,于202057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F*****号的小型越野客车沿桐乡市**街道**路由北往南行驶,途经**路与**路路口处时被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1mg/100ml。民警遂依法带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至桐乡市中医医院对其提取血液样本封存后送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第一、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相对较低,无从重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二、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第三、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

综上,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有利于被不起诉人悔过自新、化解社会矛盾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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