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新检检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623197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龙岩市永定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30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等人因民事判决执行问题在龙岩市人民政府信访大厅信访。同日1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和其他上访人员未经允许在龙岩市人民政府北大堂聚集,后龙岩市公安局西陂派出所民警及西陂派出所驻市政府维稳队队员对上述人员进行依法劝离,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等人不听从指挥,又在市政府北大堂门外台阶上静坐,西陂派出所民警黄某某多次告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等人配合执法并要求其离开前往市政府信访大厅等候。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经多次劝离仍拒绝离开,民警黄某某、维稳队队员赖某某便将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强制带离,其间,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反抗挣扎,致维稳队队员赖某某右手臂被抓伤、右后臀部被踢踹。2019年9月29日12时许,民警依法传唤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到龙岩市公安局西陂派出所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沈某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