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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沈超)(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3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821987********,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平湖市,初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平湖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沈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伙同姚某某驾驶船只在平湖市**镇**村**河水域内,使用电捕鱼方式捕捞水产品共计1.085千克,后被当场查获。经平湖市农业农村局鉴定:该河道水域属平湖市内陆外荡水域。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沈某、姚某某已支付上述行为造成的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000元。

本院认为,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其已支付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逆变器壹只、电瓶壹只、电网棒壹根,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蓝色塑料船予以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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