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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沈阳)(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住方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沈*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的小型汽车行驶到方城县城关镇靶场路中段附近被方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沈*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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