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铁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沙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7********1610,维吾尔族,专科毕业,教学人员,户籍所在地新疆和静县,住新疆和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吐某某:新疆**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被不起诉人沙某某,乌某某、买某某等三人合伙购买**镇**村民艾某某的78株杨树,并协商采伐许可证由三人负责办理,艾某某将供采伐申请、林木所有权等相关资料提供沙某某,乌某某,买某某后三人将办理采伐许可证的相关资料交给和静县**镇林管站站长吾某某,站长吾某某去看涉案杨树,并用GPS标记。后因艾某某地里要浇水,让沙某某他们尽快处理,于是三人未办理采伐许可证雇佣他人对涉案林木进行采伐。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林木种类为鉴定杨树PopulusL,立木材积(立木蓄积)合计为43.536立方米。
本院认为,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犯罪后认识自己的错误并补种林木协议,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因其具有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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