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天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沙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21989********,维吾尔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本市天山区**路**号附**号,现住本市天山区**路**号**家属院**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357926****。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地址为天山区天山区**路**号**家属院**号楼**单元**室。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至6月19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沙某某以虚构自己能算命改运并推荐购买挂件等物品可以治疗疾病为由,通过微信号RmrM88****骗取被害人布某某人民币共计33257元。案发后,沙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双方在本院见证下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的事实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布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
2.被不起诉人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书证及其它证据材料:到案经过、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微信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系亲友,同被害人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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