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甘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洛**,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623199********,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甘德县,住青海省果洛州甘德县***乡***牧委会***号***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甘德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甘德县公安局向我院提请批准逮捕,同年10月1日我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10月1日被青珍乡派出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我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由青珍乡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甘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洛**为还债,伙同被不起诉人加**,前往甘德县青珍乡点哲牧委会夏季草场受害人多**家,盗窃了一头满牙六岁的牛,后将盗得的牛抵债给了求**。2020年8月17日,甘德县公安局青珍乡派出所对被不起诉人洛**作出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经果洛藏族自治州价格认证中心,果发改认定字【2020】60号,被盗牛的价格认定为4933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案值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经对案件事实审查,根据犯罪手段,危害结果,犯罪动机,认为被不起诉人洛**主观恶性较小,且被不起诉人均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在审查阶段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故综合全案,本着打击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第三项:“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果洛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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