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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洪光)(公开版)_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2101121978********,满族,初中文化,沈阳市**园**分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区**街**号**,住辽宁省沈阳市**区**路**号**。2020年7月20日,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洪某酒后驾驶辽A*****号**色**小型轿车自沈阳市浑南区**街出发,向南行驶至浑南中路右转,沿浑南中路向西行驶至祝科街右转,经东塔桥、上木厂街向北行驶至方家栏路路口处被警察抓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4.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罪名,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公安机关关于车辆行驶路线性质的情况说明、证人朱某某的亲笔证词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洪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佳司鉴所[2020]法毒(酒)鉴字第****号);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酒精呼气检测单、检测现场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洪某抽血现场照片、血样封存照片、洪某指认饮酒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辽A*****号汽车卡口信息及电子地图截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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