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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洪少君)(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V11673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村**楼**号,现住晋江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4时9分,被不起诉人洪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闽******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省道308线晋江市金井镇草湖埔路段时被晋江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7.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机动车及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等;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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