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某某检二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广东省**居委**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被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甲、洪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洪某甲、洪某乙在未经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没有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街道**街其兄弟二人合伙经营的**奶粉店非法销售外国等品牌香烟牟利。2019年5月17日,执法人员到该店检查,现场查扣到香烟41个品牌(规格),共689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4202.64元,其中除了国产品牌香烟中华(软)23条(价值为16100元)和云烟(硬苁蓉)2条(价值人民币254.44元),其余为外国品牌和国产专供出口等品牌香烟,洪某甲、洪某乙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87848.2元。
本院认为,洪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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