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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洪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81********,汉族,中专文化,武冈市**中心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街道办事处**路**号附**号,现住武冈市**栋**号,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洪某某醉酒后驾驶湘E7****小型汽车至武冈市铜宝路公路局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湖南省文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洪某某检材中血乙醇浓度为132.5mg/100ml。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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