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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浦祖贵)(公开版)_康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康乐县人民检察院

康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康乐县,住康乐县**乡**村**社**沟**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1日被康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2049****。

本案甘肃省康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1时8分,被不起诉人浦某某驾驶苏URN***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康乐县城驶往八松乡,行驶至康乐县城街道康丰路北出口路段左转弯时,与辛家集村路口骑自行车横穿公路的赵某某相撞,事故造成赵某某受伤,经送往兰大二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康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浦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赵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1款(1)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浦某某自首、认罪认罚、民事部分达成和解、被害人家属书面提出谅解、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康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康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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