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浦某某,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街道黉*******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超,云南乐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8日11时许,在宣威市虹桥街道马房居委会上马房村龙洞路与板倘路交岔口,因被害人崔某某阻拦被不起诉人浦某某拉走挖机,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崔某某用手里的钉耙顶着浦某某下巴和身体,后崔某某被浦某某摔倒在地并用脚踢伤。经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某之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切实履行,崔某某对浦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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