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海**,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海**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晚19时43分,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110指令,称宁县**北门超市附近有人涉嫌酒后驾驶,执勤民警方超、石孝刚、胡耀文出警处置。经查,海**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随后民警将海**带至宁县南义乡卫生院采取静脉血液样本。2020年10月23日,宁县交警大队委托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对海**提取的血液样本进行乙醇定量分析鉴定。鉴定意见为:海**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94.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海**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海**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且不具有“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八种”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海**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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