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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海冈冈)(公开版)_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宁县人民检察院

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海**,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海**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晚19时43分,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110指令,称宁县**北门超市附近有人涉嫌酒后驾驶,执勤民警方超、石孝刚、胡耀文出警处置。经查,海**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随后民警将海**带至宁县南义乡卫生院采取静脉血液样本。2020年10月23日,宁县交警大队委托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对海**提取的血液样本进行乙醇定量分析鉴定。鉴定意见为:海**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94.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海**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海**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且不具有“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八种”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海**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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