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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涂云锋)(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769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8月2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在其承租的顺德区**街道**小学附近的仓库门口看见被害人王某某的粤EQN****白色小汽车停放在该处,且该车的副驾驶位车窗未关闭,遂趁无人之机伸手进该车中盗窃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个黑色背包,内有1台苹果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45元,以下同币种)、一个移动硬盘(经鉴定价值243元)、1个钱包(无法核价)及现金370元,以及被害人姚某某的一个笔记本电脑包、1台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2339元),上述盗得财物价值共计4697元。得手后,涂某某将盗得的现金及苹果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留作自用,将华硕笔记本电脑变卖,其余物品则予丢弃。

2020年6月8日10时30分许,涂某某自行到顺德区大良派出所金榜社区民警中队投案自首。

破案后,被盗的苹果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已起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涂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姚某某5000元、王某某1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及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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