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会宁县**乡**村**社**号。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甲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温某甲从温某乙处得知其能办理假驾驶证,便通过温某乙联系到武某某,武某某为被不起诉人温某甲办理了一本假的C1驾照。被不起诉人温某甲拿到假驾驶证后发现字迹模糊,就将其销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本案经检察长决定,依法对温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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