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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温建平)(公开版)_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府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319******1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住府谷县府谷镇****自然村48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温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7年,被不起诉人温某某伙同温*平、温**在府谷县府谷镇黑山村火凤楼断断续续利用自己弟兄三人的装载机、翻斗车等机具将火凤楼的土地破坏开挖砂砾石并多次销售给附近工程。期间温某某等人又将煤矿开采出的石头堆放在火凤楼开采砂砾石的土地上。2019年6月,温某某又雇佣挖机将存放在场地上的石头破碎后重新堆放,致使现场草地、植被破坏。

同年9月17日,经府谷县公安局委托陕西省秦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对火凤楼破坏面积进行了测绘鉴定,结果为:开挖砂砾石占地面积为26.762亩,土地属性为天然牧草地25.62亩、旱地1.142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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