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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温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83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6223011983********,汉族,大学本科,职业:汽车企业管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小区**号楼**室;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9日22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温某某驾驶陕A****6号,奥迪牌(白色)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龙湾隧道东侧加油站公路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210号血醇检验报告检测,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在归案后积极认罪、悔罪,血液中乙醇浓度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所在的辖区派出所也证实其无犯罪记录,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以危险驾驶罪作相对不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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