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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温某某)(公开版)_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新检检二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甲(曾用名温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2********,汉族,专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乡**村**号,现住龙岩市新罗区**路**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温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闽******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南环西路大同油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在现场发现被不起诉人温某甲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后,遂将其送到医院抽血化验。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温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94.0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温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温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温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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